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臺,其主要功能是幫助用戶通過添加好友、加入微信群與朋友圈等方式與其他用戶相互交換信息、交流情感,便利地進行交際。由于社交活動具有較多私密性的特點,且微信用戶數據具有用戶社交信息與用戶身份信息一并記錄的特點,微信用戶對于其個人微信數據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及安全性要求。微信產品使用過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戶體驗獲得,直接關系到用戶使用微信產品的意愿,構成了微信產品經營生態的底線要求。開發商設計群控外掛軟件,可以擅自收集、存儲或使用微信用戶數據,危及微信產品用戶信息安全,影響微信運營生態,違反商業道德的同時,也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要求。
庭審中,檢方出示了陳某的供述、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認為陳某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情節嚴重。同時,陳某能夠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綜上考慮,建議法院判處其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