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使用部分閑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資收益,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了規定的程序。因此,我們同意公司使用閑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并同意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邵麗婭、康晨律師出席本次會議,該所律師認為,公司二○二一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