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其他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將相關情況告知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